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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新经济的“隐形护盾”丨如何与时俱进,守好“不能说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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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5月11日消息(记者胡波)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在数字经济与全球竞争的双重浪潮下,商业秘密正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命脉”。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系统化重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从界定标准、保密措施到侵权行为认定全面升级,被业界视为中国创新经济的“隐形护盾”。系列访谈《中国创新经济的“隐形护盾”》,总台经济之声记者专访参与新规修订的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本期主题:如何与时俱进,守好“不能说的秘密”?

参与新规修订的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

记者:新规强调保护商业秘密,但是过度保护是不是可能导致技术垄断?如何平衡企业利益与行业创新生态?

黄武双:什么是过度?我们要进行定义,如果过度是指将本不属于技术秘密的范围的内容,纳入技术秘密保护范围,这真的是过度保护了。如果事实上属于技术秘密,这不存在着保护过度的问题。我们只要按照法律规则严格执行,就没有过度保护这一说,但是要平衡企业的利益与行业的生态,这就涉及到要尊重员工的自由流动和新的企业参与同样技术研发竞争的权利。

对于员工自由流动而言,我们首先应当区分他所掌握的是普通知识和技能,还是商业秘密。如果是普通知识和技能,它是依附于员工人格,员工生存所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这些在员工跳槽以后都是可以自由使用的。需要规范的是员工不能利用从原先企业带走的商业秘密,因为员工仅凭大脑记忆就可以带走一些商业秘密,不需要带走任何一片载体,因为员工在企业可能长时间接触某一个技术秘密。因此这里要准确划分哪些是普通知识和技能,哪些是商业秘密。其次,针对这些普通知识和技能,不能设定竞业限制条款。设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企业也应该认定这样的合同无效,因为普通知识和技能是员工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它在行业里要从事一个业务必须要使用到的知识和技能,这个不能纳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

当然对于其他的企业参与同样技术的研发,只要其他的企业没有利用原先企业的技术秘密,都可以自由参与研发。因此要有效地保护行业创新生态,主要在于保障员工自由流动的权利。

记者:我注意到就深圳试点推动企业共享非核心数据,如何界定可共享与需要保密的边界?

黄武双:这应该根据企业对数据的价值进行判定。企业通常会将一些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数据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这需要法官和行政执法者在执法时,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具有竞争优势的数据和可共享的数据。因此通常第一个层次由企业自身划定,不存在公权机关帮助划定。

第二,当你与员工或者企业发生争议时,你所诉争的数据是否属于共享或者需要保密,这应该由法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数据来源、数据价值以及数据能否带来竞争优势进行界定。

记者:您如何评价新规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长期价值?

黄武双:新质生产力是指颠覆性的前沿技术,比如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可控核聚变、量子科技等前沿技术。这些前沿的技术它最适合于用商业秘密来保护,因为商业秘密保护它可以不受期限的限制,只要企业做保密措施做得好,它将永远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新质生产力技术最适合用技术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因为技术保护要么用专利,要么用技术秘密,用专利的方式来保护,首先你申请专利时必须公开技术方案,而且保护还有期限的限制。不想公开颠覆性的、核心的、前沿的技术,只有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因此对于新质生产力而言,它具有保护新质生产力核心竞争优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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